導讀
2021年7月,廣東省廣州市發(fā)布《關于進一步優(yōu)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(huán)境的通知》,率先明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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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取消作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預選庫、備選庫、名錄庫、資格庫等承包商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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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打通北、上、廣、深、杭、渝的交易中心或建筑市場監(jiān)管平臺數(shù)字證書兼容互認,做到只需一次注冊,只用一套CA鎖。
7月13日,西藏住建廳發(fā)布《關于印發(fā)西藏自治區(qū)進一步優(yōu)化建筑業(yè)營商環(huán)境促進高質量發(fā)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》,明確:
招投標相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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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招標投標中,不得設置各類預選供應商、預選承包商名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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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將央企、國企特定企業(yè)規(guī)模和業(yè)績等作為招標門檻限制其他企業(yè)平等參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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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規(guī)模資產、營業(yè)收入等財務性指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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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過高的資質資格、技術、商務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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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依法限制市場行為的企業(yè)外,不得因企業(yè)受過行政處罰限制參與招投標;全面清理招標投標環(huán)節(jié)不合理加分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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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,沒有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進行施工招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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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,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(fā)包方式,不再強制要求進行招標。
工程價款結算支付相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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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、拖欠工程款的理由,除合同約定外,原則上審計結論不作為竣工結算依據(j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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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雙向擔保制度,凡是建設單位要求承包企業(yè)提供履約擔保的,必須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。
其他相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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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建設工程企業(yè)跨區(qū)域承攬業(yè)務不得變相設置審批、備案等準入條件,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或變相要求企業(yè)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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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一步壓縮企業(yè)資質審批時限,取消審查意見公示環(huán)節(jié),直接公告審批結果,經依法審查合格的及時核發(fā)資質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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